【駁回上訴】涉高院襲擊保安被定罪 人力錢寶芬上訴被駁回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4/21 19: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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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力成員錢寶芬早前涉於高院襲擊保安被裁定罪成,高院今駁回其定罪上訴。經濟日報資料圖片

人民力量成員錢寶芬涉於高等法院因安檢問題而襲擊保安,經審訊後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,判監7天,緩刑1年,早前於高等法院就定罪提出上訴,法官今(21日)頒下判詞駁回上訴申請。

上訴人錢寶芬,被控於2018年9月14日,在高等法院地下至一樓的3號樓梯間襲擊女子張蘭綺,張聲稱跌倒後盆骨骨裂。

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,法官陳慶偉於判詞指,本案全取決於證人的可信性及證供之可靠性。就證人作供時枝節上的分歧,法官認為不足以影響最終裁決。

法官指整件事情發生時間不長,每個人所觀察和注意的事情均不相同,證供有出入實不足為奇,實際上的分歧亦只是一些微細的分歧。若兩人的證供是高度吻合,又會被批評是事前曾作排演。

法官指本案沒有任何證據指兩名控方證人與上訴人事發前曾有過節、積怨或認識,每天進出高等法院的公眾人士多不勝數,法官看不到任何理由兩名控方證人為何在眾多出入的公眾人士中,隨意挑選和針對上訴人,無中生有且捏造證供。

法官指原審裁判官亦知悉證供上有細節上的分歧,經細心考慮後,不接納張姓女保安證供,但接納另一潘姓男保安之證供,做法並無不妥。

上訴人指單憑潘的證供,不足以證明其行為是蓄意或魯莽的。法官則認為若當天沒有安檢的爭執,會同意張和上訴人或因樓梯太狹窄,又或誤會等原因發生碰撞,並引致張墮地。

法官指事實是因上訴人未完成保安檢查,眾多保安人員和職員尾隨著她,要求她不要進入法院大樓內,但上訴人不單沒有停下,還執意前行。裁判官裁決時考慮了事件的來龍去脈,確信張的墮地並非意外造成,法官認為裁判官的裁決沒有問題,駁回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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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